谁 来 庇 护 我
作者:益阳市妇联权益部刘芳      发布时间:2009-05-12 17:27:19

 




 


谁 来 庇 护 我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备受各界人士和媒体关注的今天,社会各界各部门采取了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但仍有一群处于社会低层,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农村妇女,下岗女工无经济独立能力、自主意思不强的女性仍是遭遇家暴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显得那么的孤独无助,多么渴望有个能够保护她们的庇护所啊。



 


据统计,我市妇联2008年共接待来信来访868件,其中婚姻家庭类488件,占上访总数的56%,2001年至2008年,共接待来信来访5255件 ,其中婚姻家庭类上访案件2655件,占上访总数的51%,而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有50%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而这些对象有近20%是无经济独立能力的女性,她们往往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也是忍气吞声的较多,也还有至今还处于家暴的煎熬中而不敢吭声的。她们来到妇联后就是想要离婚摆脱暴力,反映情况后根本不敢回家,既恐惧又害怕,十分担心丈夫找到她,这些人是我们社会各界应该关注并给予帮助的。



 


案例(一):赫山区某镇妇女经人介绍结婚,由外地嫁到该镇,结婚以来长期遭遇家庭暴力,男方经常对她进行性虐待,且手段恶劣,十分残暴。女方实在无法忍受,而男方简直就是无赖,不准她离婚,一直纠缠她,她回娘家就闹到娘家要人,还打伤她父亲,躲到哪里就找到哪里,带回家就将她赤身裸体关到杂屋进行摧残。并扬言若离婚就要杀了她和她全家。她曾报警多次,镇妇联、派出所、司法所多次干预,并依法对施暴者进行了拘留教育,但都无济于事,回家后反而变本加厉地折磨她。这次在其妹妹的陪同下偷偷来妇联上访,要求妇联保护她,不敢回家。



 


案例(二):郭某,茈湖口镇村民,经人介绍与石某相识结婚。可婚后,男方经常殴打女方,并扬言如果离婚就打死她,并杀了她全家后就自杀,以致女方忍受家庭暴力长达20多年才上访。想要彻底摆脱他,要求在妇联躲避,因为没有人敢收留她了。



 


案例(三):姚某系南县某乡妇女,1995年经人介绍于当年结婚,男方性情暴烈,对姚某经常无故谩骂、殴打,曾多次遭殴打致伤,一直不敢告发,去年10月份,姚某被男方踩着肚子殴打,致使屙血; 2008年12月被当众无故殴打,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另外因男方有性功能障碍,对姚某经常进行性虐待,时间长达9年。姚某不堪折磨,一直想离婚,但每次提到后就遭到更大的伤害。要求在妇联的保护下办理离婚。



 


今年1月至4月底止,我市妇联共接待的上访案件39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有20件,要求隐蔽行踪,不敢回家并给予保护的占60﹪。她们中既有上到70岁的老人,也有20多岁的年轻人;既有城镇的,也有乡村的,她们在遭遇家庭暴力时都是那么的孤独无力,十分渴望,迫切寻求庇护



 


家庭暴力已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是现代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不断地侵蚀着这些不幸的家庭,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家庭暴力问题呈上升趋势且情节日趋严重,而遭遇家庭暴力对象以家庭妇女居多。特别是农村妇女、下岗女工。现将我市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市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从接待的2001----2008年信访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 。占上访总数的25%,各基层法院民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约占当年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10%,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碎玻璃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 遭遇家庭暴力对象以家庭妇女居多



 


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农村妇女、下岗女工等家庭妇女居多。她们不是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都不来妇联上访,不想被外人知道,一旦到妇联就是来咨询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有的长期被打,一直不知道该怎样保护自己,经人带领才来妇女上访。也有的受害者往往在遭受了家庭暴力之后,没有想到要去做法医鉴定,缺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二)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形式。



 


在遭遇的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1.经济地位不平等。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一方,常常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经济条件差,生活负担重。现代生活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工作、生活压力使一部分人产生急躁情绪,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难以克制,发生吵打。



 


3.性格、认识、处事方法的差异。家庭成员间在性格、认识、处事方法等问题上不可能全部统一,遇到分歧又不能很好沟通时,往往付诸武力。



 


4.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正确。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不断冲击人们传统的家庭观念,导致家庭责任感减退和家庭关系紧张,发展为家庭暴力。



 


5.社会的漠视。通常情况下,家庭暴力被认为是个人私事,发生家庭暴力时很少有人帮助及时举报,相关部门介入往往是事后介入。此外,执法障碍仍然较多,也是家庭暴力不断增长的原因。 



 


(四)反家暴工作中存在问题



 


1.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2. 举证不容易。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丈夫举手就打、抬脚就踢,外人并不清楚。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基本上没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加上女性法制观念淡薄和社会经验相对不足,往往难以取得于己有利的证据,在维权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受害妇女缺乏证据意识,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取证难、投诉难。大多数施暴者又蛮横无礼,邻居一般不愿作证,使得后来在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中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大。



 


3.综合治理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包括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待提高,当前,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仍然重视不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认为家庭暴力案件不好处理,缺乏热情。仍有部份单位和个人停留在“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的层面上,不能有效地配合做好处理工作。认为发生家庭暴力找妇联组织的思想依然存在。



 


4.社会救助体系有待完善。没有统一协调的救助机构和干预措施,反对家庭暴力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目前新《婚姻法》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虽对家庭暴力规定了救助途径,但现实生活中因没有统一协调的救助机构。特别是经济上不独立的受暴妇女无法摆脱困境;另外家庭暴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受害妇女仍受到暴力威胁,没有安全感。《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还没有具体实施,基层法院及社会各界的认识也不普遍,以至在处理家庭问题时没有得力措施。



 


最应该引起社会各级重视的:受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的要求解除婚姻时,在哪里可以得到庇护?



 


(五)反家暴工作建议



 


针对我市妇女儿童在遭遇家庭暴力问题,今后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执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推动有关执法部门积极介入家庭暴力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2.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止家庭暴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3.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在妇联选任人民陪审员,共同成立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加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 与公、检、司加强配合,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应当依法受理,不互相推诿,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全方位、高质量地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4.充分发挥协调优势,建立社会支持网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从上至下建立领导机制、工作机制 、经费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建立维权联系会制度的作用,大力开展妇女法律援助,借助司法力量和社会力量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成为全社会的责任。



 


5.大造反家暴声势,增强妇女维权意识。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要暴光一些实施家庭暴力屡教不改的反面典型,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形成施暴者可耻的舆论氛围。把反家暴工作做到基层,进入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广大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广大公民自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



 


  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综合素质。在妇女群众中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重点加强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以及开展现场咨询活动等方式,让广大妇女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意识。自食其力,逐步摆脱对丈夫的依赖思想。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综合能力,自主维权。



 


7.整合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要整合本地、本乡、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法律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8.由妇联、公安、法院、民政等多部门协作共同组建 “防家暴庇护所”。 对受暴者提供临时的庇护场所,以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更大的伤害。为无助的妇女提供及时保护,缓解妇联接访时的尴尬。



 


综上所叙,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只有在反家暴安全保护网络、司法维权网络、法律援助网络、医疗救助网络、社区维权网络的设施更加全面和人性化的情况下,妇女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家暴庇护所”是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方式之一,也是必须的一种方式,家暴受害人十分迫切地要求有一个可以得到庇护的场所。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我们期盼为家庭暴力防治法早日立法。给受暴人一个更为广大有效的庇护所。
通知公告

潇湘女性网 www.hnwomen.or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13008981号-1

主办单位: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协办单位:凤网传媒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 邮编:410011

妇女维权电话:1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