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讲稿
作者:汉寿县妇联
发布时间:2011-03-15 10:22:00
妇女权益保障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很荣幸今天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探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题很多,根据领导的要求和时间安排,今天我只讲家庭暴力一个专题。在进入专题之前,为使大家对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我先介绍一下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创制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力度,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妇女在参政、劳动用工、教育、家庭、健康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为妇女撑起了一片法律的天空,它们对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将日益完善。家 庭 暴 力再有三天就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了。要过节了,我们高兴,在高兴的日子里我们本不该提“家庭暴力”这个让人悲愤的词。但是为了我们能更好地开展妇女维权工作,帮助更多的姐妹远离家庭暴力,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提起家庭暴力,我想只要看过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人,都会对剧中男主人公安嘉和的卑鄙行径感到激愤。家庭暴力不只是电视剧中的故事,而是实实在在的存在于我们身边。据调查,30%的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且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90%是女性。家庭暴力的危害不容低估:它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不仅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还会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就有可能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重庆奉节有这样一个女子,与丈夫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有了一个孩子,但没多久孩子得病死了。丈夫责怪她未养活孩子经常打骂她,她想结束这痛苦的婚姻,于是向丈夫提出离婚,但是却招来丈夫更强烈的打骂与羞辱。终于,在丈夫的再一次毒打之后,她用剧毒鼠药毒死了他。结果,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她知法、懂法的话,是完全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至于采取这种极端方式的。下面,我将从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征、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的救济、实施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要注意的问题及我国在反家暴行动中存在的难题等六个方面来谈谈家庭暴力,希望能为大家认识家庭提供一定帮助。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征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婚姻法》及修正案里面提出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但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出明确表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下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不过,我个人认为,家庭暴力应该包括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如辱骂、诋毁、凌辱人格、不给治病、强迫过度劳动、歧视性待遇、长期不理不睬等。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1)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即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性自主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5)在行为方式上,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三)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四)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罚跪、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限制行动自由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五)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三、家庭暴力的救济(一)针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救济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亲朋戚友求助,如长辈、关系较好的邻居。由亲友劝阻,批评施暴者;二是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求助。村(居)民委员会都设有调解组织,由调解组织、基层干部、单位领导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施加压力;三是向妇联和村(居)妇代会、单位的妇委会、工会求助,由组织出面劝告施暴者,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好案件,必要时还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四是向公安机关求助。公民人身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2008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受暴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拨打“110”求助,由公安人员到场制止暴力(必要时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二)在婚姻生活中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救济1.提起离婚诉讼, 请求损害赔偿。对这种救济方式我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蒋晓月与高力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有“一、生活中男方高力,在女方蒋晓月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蒋晓月;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高力将蒋晓月打伤,造成蒋晓月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高力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晓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晓月于2003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力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高力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蒋晓月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高力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高力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晓月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蒋晓月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说明高力多次打骂蒋晓月的“协议书”,证实被告高力对蒋晓月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蒋晓月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蒋晓月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上诉人高力确实对上诉人蒋晓月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蒋晓月进行殴打,蒋晓月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这个案例是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对于不提出离婚,仅要求损害赔偿的,用法律术语讲就是婚内赔偿问题,现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拿共同财产赔没有实际意义,不支持婚内赔偿。对此,我有不同意见,现在有许多夫妇在结婚前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即便是婚后都是有各自的财产的,在夫妻双方经济独立,有各自的财产的情况下婚内赔偿应该得到支持。2.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受伤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构成轻伤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要注意的是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3.通过公诉途径予以追究。被害人报警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上述救济方式,正常情况下,应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但是当受害妇女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四、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情节、后果,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如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此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我这里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要有请求,法院才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只会处理离婚问题。李某因为与丈夫张某感情不和,双方分居。2009年8月,丈夫张某登门将妻子暴打一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李某在妇联的支持下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精神损害以金钱的形式进行赔偿,主要是为了使无过错一方感情上的痛苦通过有过错一方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无过错一方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而不是进行经济补偿。假如夫妻双方发生争执,妻子先动手,打了丈夫,把丈夫的脸抓破了,丈夫盛怒之下,也打了妻子。受害妻子先动手,有过错,这样就不能申请精神赔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能触犯的罪有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证据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来说,为了获准离婚、得到赔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那么,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呢?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二是诉讼中家庭暴力的预防问题。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一般是女性不堪忍受男方的暴力而提起的,很多原告在被告长期实施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对被告产生了极大的畏惧,甚至原告的家属也经常受到被告的暴力侵害或者暴力威胁。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随着离婚诉讼的提起而增加,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常有希望得到法院保护的需求,如果法院能提供保护,那么很多基于惧怕被告施加报复不敢提出离婚的原告才有勇气起诉离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推动下,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中还只有浙江、湖南的个别法院开始了以“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司法干预的尝试,如长沙市岳麓区法院2008年以来就率先在湖南省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离婚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居住地点邻近,接触机会多,原告多次报警处于恐惧之中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期间的人身保护。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除有证据证明曾发生过家庭暴力,还要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具有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如被申请人已扬言要对申请人施暴,被申请人有酗酒恶习等,法院应当审查被告有暴力倾向的证据,如因口角殴伤他人、诉讼期间与人斗殴受伤等,决定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法院发出人身保护裁定,裁令禁止被告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及其家属,并在其中载明如果被告违反上述禁令,按民诉法102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告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保护裁定除送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向妇联、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救助保护原告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馈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的情况。在各单位协助下,被告一般会有所收敛,能够确保诉讼期间不发生家庭暴力,使离婚诉讼顺利进行。我想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汉寿法院也将试行这种方式。六、反家庭暴力行动中存在的难题“处理家庭暴力有时很无奈,就像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除了那些有明显证据,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严重案件,许多时候作了大量工作,收效却不甚理想。家庭暴力处理,还有难点。一是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尽管“禁止家庭暴力”已经明确写入新婚姻法,但却没有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内容。一位外地在沪的打工女子,几年来几乎天天挨丈夫的打,无奈之下,她想以自杀作为解脱,幸好被路人救下。几年来并非无人管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目前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虐待等条款,可她丈夫的行为又够不上这些罪名;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也只能对其丈夫进行训诫。几次下来,丈夫的胆子越来越大。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受暴方的请求得不到支持。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很多原告在诉讼理由中写道“原、被告因家庭纠纷经常发生吵打,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由于缺乏证据,能够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而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廖廖无几。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做法是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告知其六个月后再起诉,第二次再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现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就有很多属于这种情形。二是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对受暴妇女保护不到位、不及时。前不久,在广州市发生了一宗家庭暴力案件。夫妇都是白领阶层,女方被丈夫一再殴打,造成面部骨折、耳膜破裂,并且被遗弃在异国他乡。女方先后向妇联及公安等部门求助。后经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的协助,通过白云区检察院将其丈夫告到法院,该案经过3次审理,在不久前由广州中级法院进行了终审裁决:男方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三是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除了一些典型案例,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较轻微的暴力现象,许多人甚至部分执法人员还认为是家务事,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直接影响法律的执行。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四是一些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没有法医鉴定书,就不能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五是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不高。由于受“家丑不外扬”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观念的淡漠,许多妇女受到暴力侵害时,往往没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上海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陆女士一直生活在丈夫拳脚编织的网中,因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她曾向法院提过离婚,但由于她在被丈夫殴打后不愿让周围人知道,也从未验过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没有获准他们离婚,无奈之下,她选择了自杀。这是多么令人疼心的事啊!遏制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家庭暴力问题的消除并不仅仅是设立或修订几项保护妇女与儿童权益的法律所能解决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和谐社会,从建立和谐家庭开始。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需要我们共同携手,倡导和建立民主、自由、平等、和谐的社会日常生活与生存方式,尊重女性、爱护女性,让我们祝愿天下所有的女性———家庭与事业共荣,健康与快乐同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