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妇联组织学习《婚姻法》新解释(三)
发布时间:2011-08-16 10:29:50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正式实施,为领会精神、把握内涵,县妇联于8月15日下午组织机关全体干部深入学习并展开热烈的讨论。
会上,主席吴国玉强调三点:一是先学一步,领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有十九条,涉及内容十分丰富,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财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问题。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涌现“房子”、“老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首次明确。如,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会败诉,法院将默认孩子为非亲生的;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新解释为妇联干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二是加大宣传,宣造氛围。《婚姻法》新解释(三)十九条新解释,许多内容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首次明确,也可以说是许多焦点问题的“破冰”之举。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对近期到妇联上访的妇女,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尽快让广大妇女知晓新解释,运用新解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学以致用,依法维权。近来来,婚姻家庭各类纠纷层出不穷,呈上升化趋势,对妇联干部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妇联干部一定要掌握新解释的精神要领,尽最大的可能为权益受侵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让广大妇女在学法、知法、守法中做到用法、护法,用最新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