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湖南省妇女理论研究者和妇女工作者开展妇女/性别研究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全省妇女/性别研究水平和服务妇女、服务妇女发展的能力,促进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省妇女学研究会的科研项目管理由省妇女学研究会(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具体承担组织妇女/性别研究项目的专家遴选、选题确定、立项评审、中期管理、结项评审、监督评价和成果运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省妇女学研究会(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遴选省内外专家参与项目立项、结项评审等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和专家轮换、回避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评审。
第四条 湖南省妇女/性别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大项目的资助额度为 10 万元、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为 4 万元,一般项目的资助额度为 2 万元。项目管理按照自愿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注重科研的前瞻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努力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以促进我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省妇女学研究会(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每年围绕全省妇女发展的中心工作和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妇女/性别研究项目指南,报省妇女学研究会会长、省妇联审示通过后,于每年第二季度通过省妇联网站发布。
第六条湖南省妇女/性别研究项目申报对象主要是省妇女学研究会会员、省妇女学研究会各研究基地。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省妇女学研究会会员。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4.具有中级以上(含)职称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含)学位(实践研究项目申请人除外)。
5.项目负责人(兼职人员除外)的工作关系在本省。
6.重大项目应以单位名义申报,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由妇联申报的重大项目,负责人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7.重点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由妇联申报的重点项目,负责人应为单位分管该研究领域工作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8.申报实践研究项目必须由妇联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共同申报。项目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第八条项目研究周期:重大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2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只能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省妇女学研究会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和研究报告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结项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7套(含原件2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
3.项目《申请书》一式7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结项报告书》中说明,经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结项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有关证明材料;
(3)项目成果原件1套,复印件2套;
(4)项目《申请书》1份(复印件)
第十条免予鉴定范围
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
(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重点项目完成《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学会二等奖以上奖励;
(3)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4)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3.一般项目完成《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1篇;
(2)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3)成果入选中国妇女研究会年会并在大会上交流,同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结项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单位初审、省妇女学研究会复审同意后,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第十一条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1.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照《申请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4.会同项目负责人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二条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鉴定工作量确定。
第三章 成果鉴定办法
第十三条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其中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1.通讯鉴定:由省妇女学研究会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
2.会议鉴定:由省妇女学研究会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五条鉴定等级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良好: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比较大的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良好”,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所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
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1)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2.会议鉴定程序
(1)鉴定材料在会议鉴定前15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填写《鉴定意见表(个人用)》,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2)项目负责人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3)鉴定专家提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
(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
(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根据答辩、评议和投票情况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6)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将在网上公示,并颁发《湖南省妇女学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八条取得结项证书的项目成果将择优汇编成册,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优秀项目成果将推荐参加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会、省社科联等单位组织的科研成果评选;或改编成决策咨询报告呈送领导参考。各类项目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立项项目在CSSCI刊物发表两篇以上或被省委常委以上领导批示的,其项目负责人第二年在同等条件下申请项目优先。
第四章 项目撤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项目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省妇女学研究会进行通报批评,责成项目负责人单位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妇女学研究会项目。
第五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基本原则:
(一)课题经费使用严格遵守省财政厅及省妇联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
(二)经费使用有利于提高妇女/性别研究项目的水平;
(三)经费使用有利于吸引妇女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妇女工作者开展妇女学研究;
(四)项目资助经费符合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二次拨付,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重大项目立项后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30%(重点和一般项目拨付50%),项目结项后,以结项证书为凭证拨付余款。所有项目经费都必须拨付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单位,由单位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给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单位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妇联承担的项目经费报销按照省妇联机关有关财务制度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列支,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湖南省妇联、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有权使用研究项目所有的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