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与应用研究,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认定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省妇女学研究会会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省妇女学研究会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条件
1.省妇女学研究会会员;
2.研究成果署名单位中含省妇女学研究会或署名作者身份中含省妇女学研究会会员,或研究成果明确为省妇女学研究会资助课题并附课题编号。
第二章奖励类型和标准
第三条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结题:重大项目奖励3万元;重点项目奖励2万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课题))奖励1万元。
第四条著作和教材奖励标准
1.出版学术专著:人民出版社,每万字奖励150元;省级人民出版社,每万字奖励100元;其他出版社,每万字奖励50元。
2.主编教材:人民出版社,每万字奖励50元;省级人民出版社,每万字奖励30元;其他出版社,每万字奖励20元。
第五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论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3000字以上):每千字奖励800元。
2.中文CSSCI期刊:每千字奖励400元。
3.中文核心期刊:每千字奖励200元。
4.省级以上期刊:每千字奖励50元。
第六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题奖:优秀3000元;良好2000元。
2.国家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颁奖单位为: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等单位。
3.湖南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颁奖单位为:省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等单位。
4.全国妇女研究会年会论文入选奖500元。
5.全国妇女研究会硕博论文优秀成果奖: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入选奖500元。颁奖单位为: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会等单位。
6.湖南省妇女研究会年会论文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颁奖单位为:湖南省妇联、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等单位。
7.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硕博论文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颁奖单位为:湖南省妇联、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等单位
第七条成果建议与咨询报告奖励标准
1.成果建议与咨询报告在国家一类智库或者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发表,奖励10000元;在湖南省重点智库或者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宣传动态(社科成果要报)》发表,奖励1000元;被湖南省妇联妇女学研究会《湘女视界》《女性研究》采用,奖励500元。
2.成果建议与咨询报告获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奖励50000元/项;成果建议与咨询报告获省部的主要领导人(省委常委、国务院部委负责人)肯定性批示,并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纳,奖励5000/次。
3.在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凤凰卫视“凤凰大讲堂”开办妇女/性别学术讲座(同一专题系列的不同讲座按一次计算),奖励2000/次。在省内“岳麓讲坛” “湖湘大讲堂”举办学术讲座(同一专题系列的不同讲座按一次计算),奖励1000元/次。
第八条科研成果审核标准
1.科研成果获奖,以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为依据。
2.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以南京大学社会科学评价中心最新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为基本依据,以北京大学最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基本依据。
第三章成果申报、受理、审核与异议处理
第九条各妇女/性别研究基地的研究者,科研成果由基地统一申报,其他的由研究者自己申报。申报者必须出具成果原件、复印件和有关附件(一人一个档案袋装好),如著作、教材、论文、获奖证书、索引、转载或有效查询证明件等。
第十条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每年年底集中受理本年度的科研成果申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科研成果者,不予补发奖励。
第十一条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负责科研成果的审核,并公布年度成果及奖励情况。
第十二条自成果公布之日起半个月内为公示期。公示期内,任何对公布的成果及奖励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提供署名的书面材料和客观依据,并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以单位名义提出而无公章的异议、口头异议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异议申请由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受理,提交省妇女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决议。
第十三条同一篇论文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所有成果及奖励情况经省妇女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审议、会长审批后,报省妇联财务处核发年度奖励。
第十五条申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的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奖励,收回所发奖金,同时依据省妇女学研究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