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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婚姻家庭编应始终坚守的立法初心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9-07-17 10:18:25

编者按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和继承编草案二审稿。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是民法典两个很重要的分编,二审稿较好地解决了婚姻家庭和继承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更好地维护了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关系,但仍然有需要探讨的空间,有些重要问题仍然需要修改、厘清和细化。为此,本版约请专家学者开展系列讨论,期待法律更加完善,更好回应人民关切。

  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平等,必须有结果和利益上的平等,也就是在形式平等基础上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之所以提出夫妻关系要实质性平等的问题,是因为在男性中心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一些看似中立的法律规范,也往往会产生不利于女性的影响,会使夫妻之间的现实利益失去平衡。如果我们坚持了夫妻的实质性平等,那么在设立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债务清偿、离婚时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就会充分考虑到男女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婚姻家庭制度在有关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因其确立和倡导的男女平等、打破束缚妇女歧视妇女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而成为一部妇女解放法。之后无论是1980年的婚姻法,还是2001年的婚姻法修改,其立法的热点问题中,不少与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与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有关。

  时至今日, 虽然婚姻家庭领域主流是好的,现行婚姻法确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并在实践中被普遍遵守。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很多值得警惕的不良现象,家庭价值多元化使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和纷争。即使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和法院的判例成为社会争议的热点,甚至有酿成社会事件的重大风险。

  之所以发生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既有相关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和个别法官对婚姻法的理解背离了婚姻法的立法初衷,对婚姻法的具体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了偏差的问题,也有相关婚姻家庭立法规定不明确或基本价值取向没有始终贯穿的问题。

  因此,将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精神、立法的基本理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则化,确立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必须始终遵循的最高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其中,男女平等,理应成为婚姻家庭编立法要始终坚守的基本理念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条件。在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关系核心化的大背景下,家庭关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无疑是夫妻关系。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坚持男女平等,将男女实质平等作为处理夫妻关系的最高标准和婚姻家庭立法始终坚守的基本理念是极其重要的。

  男女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治正确的时代要求,是始终如一的宪法要求,也是共产党的使命要求,因而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众所周知,民法也是讲民事主体平等的,但是,民法当中的平等,更多的是讲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人格和尊严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义务和责任平等,这些平等要求更多是形式上的。

  而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平等,除上述平等之外,还必须有结果和利益上的平等,也就是在形式平等基础上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对婚姻当事人极端重要,因为每个婚姻家庭都是具体的,每个婚姻当事人的利益都是现实和真切的。如果他在具体的婚姻关系当中得不到平等,在他的日常生活当中、在他最亲近的人群当中都没有平等的实现,都没有公正的感受,那么,他对这个社会的感受还会是美好的吗?

  如果我们在处理所有婚姻关系的时候,都能以夫妻平等,特别是实质性的平等为标准,那么失衡的利益关系就会得到纠正,那些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愤懑的心情就会得到慰藉而平复。

  笔者之所以提出夫妻关系要实质性平等的问题,就是因为在男性中心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一些看似中立的法律规范,也往往会产生不利于女性的影响,会使夫妻之间的现实利益失去平衡。如果我们坚持了夫妻的实质性平等,那么在设立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债务清偿、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就会充分考虑到男女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追求男女平等的愿望是美好的,但落实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却是复杂的。由于婚姻家庭立法涉及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合理界定、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的相互支持、内部关系与支持系统的不同建构、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的权衡取舍、家庭制度与家庭视角的彼此呼应、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主次定位、个人权利与家庭责任的和谐平衡等诸多问题和矛盾,而在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过程中始终坚守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和立法初心是困难的,就需要排除影响男女平等实现的各种障碍。

  一是要排除问题导向的立法模式可能给贯彻男女平等基本理念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本次民法典编纂中的婚姻家庭编的制定,更多体现了问题导向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回应社会关切针对性强、适应性强,但问题导向的立法往往会导致司法主导的立法、个案主导的立法和管理主导的立法,而缺乏整体的体系性的设计,缺乏对制度完善和体系完整的追求,也不利于立法目的、立法理念的确立和贯彻始终。

  二是要排除男性中心文化对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不利影响。

  长期以来,男性中心文化是主流的社会文化,这种文化渗透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制度。男性中心文化是歧视女性的文化,它在社会地位方面坚定奉行男尊女卑,社会权利方面一贯主张男主女从,社会分工方面特别强调男外女内,社会的见解方面始终认为男高女低,社会形象方面竭力塑造男强女弱。这种歧视女性的文化是当前实现男女平等特别是男女实质平等的最大文化障碍。因此,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就必须解构传统的男性中心文化,建构以男女平等为核心价值取向的先进性别文化。

  三是要排除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弱势地位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但受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和长期历史文化影响,婚姻家庭领域的男女平等在现实生活中远未真正实现,还存在着:不平衡问题,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妇女,其各自的婚姻家庭权益实现程度还不平衡;不平等问题,即男女权利、机会、资源分配仍然不平等;不充分的问题,即社会和家庭成员对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贡献,诸如家庭劳动和生育社会价值的认识仍然不充分;不富裕的问题,即还有很多妇女因离婚而处于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状态;不安全的问题,即妇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各种侵权行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不尊严的问题,即家庭中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歧视严重损害着妇女的尊严。

  上述问题的彻底解决,才可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之间的地位平等、人格与尊严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责任和义务平等、结果与利益上的平等。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