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筑牢“四张责任网”,严防严惩性侵未成年人
编者按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频频引发社会关注,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坚决依法落实监护责任网、强化社会责任网、织密责任追究网和构筑全球合作网。围绕儿童防性侵短板开展社会宣传教育,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应积极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此外,应积极倡导在有效防范和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方面的全球合作共识,有效防控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在网络空间中的扩散和传播。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持续多发,官方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达3.25万人;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7起典型案例,其中3起为强奸案。随着网络传播普及和传播手段多样化,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正在迅速蔓延为全球性社会问题。对此需坚决依法筑牢四张责任网——落实监护责任网、强化社会责任网、织密责任追究网和构筑全球合作网,严防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发生,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相关责任人。
落实监护责任网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事件中,监护人失职往往是最主要的原因。具体表现为:监护人缺位,如父母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老家;监护人疏忽大意,如将未成年人委托熟人照看;监护人故意,如提供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性动作的照片、视频牟利等;数字监护能力不足,欠缺对未成年人健康上网进行有效引导和监督的知识。
根据民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情角度,父母作为最主要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保护中都应承担起首位的、主要的、直接的责任。基于此,首先需要压实监护法律责任,特别是父母的监护责任。一是有必要加强家长教育。即以家长为受众,以未成年人保护为内容的宣传教育。二是加强监护监督。民法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和申请主体做出了规定,申请主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而且在个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及时申请时,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因此,上述主体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情况的监督,发现法定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这也是民政部门的法定义务。三是加强监护追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强化社会责任网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一,围绕家庭教育中儿童防性侵短板开展社会宣传教育。目前我国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儿童防性侵教育都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多重视儿童的学习成绩,对性知识多采用回避和隐晦的态度,防性侵教育方面的亲子交流普遍欠缺,在指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方面明显知识不足。与落实监护责任相结合来看,需要围绕提升监护人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监护能力来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宣传教育主体以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及传媒为主。前者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在社区、乡村举办“家长课堂”等公益活动;后者如在“南京南站候车室猥亵儿童事件”发生后,人民日报用9张简单易懂的漫画为家长“补上儿童防性侵教育一课”,是一次有益的社会教育尝试。宣传教育对象侧重于以父母为主的监护人群体。宣传教育内容既包括为家长教育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提供相应的知识、素材,也包括为家长指导、管理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提供工具、操作指南,还包括教育家长在网络交往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二,网站、平台、APP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加强服务开发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设计。实践中,某些应用中,只有在用户登录之后才可以设置青少年模式,在非登陆的游客浏览状态下无法设置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如果自行通过终端打开应用或者退出登录就可以轻易跳出青少年模式,这种设计很不利于家长进行控制。随着使用互联网的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模式还需要更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内容需求。另一方面,要在服务运营中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积极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内容生态。
织密责任追究网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都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更彰显了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政策。信息时代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网需要结合网络传播特点织紧、织密、织细。
第一,对猥亵、强奸未成年人、制作、传播儿童色情信息、非法收集、贩卖未成年人信息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评价。重点在于周密设置违法犯罪构成,加强刑事打击力度,严防“漏网之鱼”和“打擦边球”;完善相关法律程序设计,减轻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引入心理疏导程序,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第二,像“恋童癖”这样的变态心理及行为表现,往往具有强烈的重复犯罪动机,需要重点加以防范。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引入医疗干预等必要的规制措施。
构筑全球合作网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全球信息通信产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世界各国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同时也为包括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在内的违法犯罪信息的跨国传播提供了便利。
作为负责任的网络大国,我国应当积极倡导在有效防范和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方面的全球合作共识,推动建立网络管理机关、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企业、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等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的合作及协助机制,与世界各国携手,共同打击儿童色情产业,有效防控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在网络空间中的扩散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