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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坚持”统领农村妇女解放与发展

   来源:中国妇女研究会   发布时间:2021-11-18 02:36:39

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历史时期农村妇女解放与发展实际及时代特征结合起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中国化,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妇女事业的新局面。

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思想,确认农村妇女在各历史时期的重要地位

把马克思主义妇女思想与中国农村妇女解放与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妇女事业发展的逻辑起点。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确认:农村妇女是巨大的革命力量。毛泽东同志坚定地认为,她们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占妇女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妇女开始崛起,成为革命的生力军。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妇女解放与发展成为新中国立国、富国、强国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部分。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男女平等原则,规定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全体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55年,《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积极发动妇女参加农业合作化运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强调“妇女是推进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一支决定力量”。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妇会上,江泽民同志提出将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新世纪新阶段,胡锦涛同志提出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的历史条件下妇女事业发展,提出“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重要论断,凝练“三个平等”战略思想。立足新时代,要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真正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历程同国家发展进步的历程更加紧密融合在一起,在乡村振兴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赋予农村妇女“职业化”“绿色化”“新型化”的时代内涵。

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观,从“农妇运动”到“全面小康”一脉相承

人民至上的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做好农村妇女工作的价值追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在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通过对中国农村的调查,发现了“在乡村经济中,妇女之异乎寻常的困苦状况,过分的劳动,在家庭习惯及社会风俗上完全没有权利等”现实状况,提出“中国妇女解放也只有通过阶级革命才能实现自身全面解放”。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明确提出“党的最大任务是认定农民妇女乃最积极的革命参加者”。这一时期的农妇运动是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价值观的体现,为瓦解旧社会“四权”,砸开旧礼教对农村妇女的沉重枷锁提供了支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方针,农村妇女事业被作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业女性化”现象愈来愈普遍,农村留守妇女由于家中主要男性劳动力的非农转移,不得不独自肩负起繁重的农活和家务,劳动强度高、精神压力大、发展面临困境、身体健康受损等成为她们面对的主要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等先后出台,在解困帮扶、就业创业、合法权益、免费健康检查等方面给予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和支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并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党中央强调把“人民至上”价值观落实到“扶贫攻坚”等具体工作之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增进农村妇女福祉,更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妇女事业。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农村妇女从“自我觉醒”到“自我实现”提供坚实政治保证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妇女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妇女工作中党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实现男女平等纳入革命目标之中,并为之不懈努力。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制定了第一个妇女运动纲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明确提出“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解放”。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妇女运动,不只吸纳少数精英女性,而是积极动员农村妇女的广泛参与,通过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井冈山土地法》及《中国土地法大纲》等一系列法律,帮助农村妇女在人格、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促使广大农村妇女主体意识觉醒。

新中国成立之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成立,确保农村妇女的主人翁地位,使农村妇女摆脱千百年来受压迫、受歧视、受奴役的命运。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建立人民公社等,使农村妇女从家庭真正转移至地方生产队、村和公社,从而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自由权。1978年,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纠正和克服1962年后妇女运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继续坚持“以生产为中心”的工作方针。该次会议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而不是“放弃和削弱”党的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1989年,党中央号召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通过文化扫盲、科技培训、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等手段,激励农村妇女提高自身素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加强党对农村妇女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妇女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建立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强化妇联组织等系列工作机制,推动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家庭经济支配权、自主婚姻权、生育保健和子女教育权、参政议政权等权利的充分实现。


(作者单位:湖南女子学院)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17BKS109)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