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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支撑新型婚育观

作者:石鑫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22-05-25 20:29:38

近年来我国人口初婚年龄不断上升,大龄未婚者群体也在扩大。不少适龄青年陷入“恐婚”“忧婚”“懒婚”等状态。这种婚育观的变化,及随之而来的低生育率,引起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这个问题并非中国独有。事实上,低生育率、人口低增长已成为发达国家的普遍现象。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所有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从战后“婴儿潮”到生育率下降的转变。中国“七普”数据也表明,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已降至1.3。可以说,低生育率是人类婚育行为的一次系统性转变。为解释这一现象,20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学者提出了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认为随着国家福利制度的建立,女性教育水平和经济地位的提高,人口迁移增加等变化,个人价值观发生了剧烈转变,从强调家庭传统规范和责任观念转向强调个人自我实现和个人自由,继而带来了推迟结婚、同居取代婚姻、离婚增加,以及推迟生育、非婚生育和减少生育等婚育行为的变化。这些改变了婚姻模式和家庭模式,也导致了生育率的长期低迷。

按此理论预测,在价值观方面变化越大的国家生育率应该越低。然而,事实却相反,在第二次人口转变完成度最高的国家中,例如北欧国家和荷兰,生育率却更接近更替水平。要理解这一现象,还需引入影响婚育行为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政策。

20世纪70年代,北欧国家出现了一轮家庭政策改革热潮,向在职父母、单身父母和低收入家庭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以应对社会和家庭变迁带来的挑战。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欧各国的生育率一直维持在1.7-1.8之间,高于欧洲国家平均水平。很多研究者认为,北欧国家生育率上升的原因正是政府对育儿家庭提供了慷慨的支持措施。

以瑞典为例,16岁以下儿童每月可领取1250克朗(约合875元人民币)的普通补贴,多子女家庭还有额外补贴;父母育儿假一共有480天,其中有390天休假者可以获得之前收入近80%的补贴;瑞典父亲还可专享3个月的假期(不能转让给母亲)。据统计,2020年瑞典父亲们的休假天数可达到夫妻总休假天数的30%。在瑞典的公园、街头和咖啡店,推着婴儿车的父亲已成为一道风景,被称为“拿铁爸爸”。这些措施有效减轻了家庭养育成本,分担了母亲的照料负担,也改善了两性关系。相关统计显示,瑞典的生育率和女性劳动参与率均处于欧洲领先水平。对发达国家家庭政策的研究发现,提高生育率与提高性别平等的家庭福利政策密切相关,而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也与生育率呈正相关关系。

回到中国的现实,在中国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大城市,已出现了第二次人口转变的一些特征。但是,受传统家庭文化观念,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道德观念的影响,从整体来说,人们依然认同婚姻和生育的价值。与日韩等国相比,中国35岁以后还未婚的人口比例始终处于较低水平。近日共青团对“Z世代”青年婚恋意愿的调查也发现,影响结婚意愿的原因中第一位是“找到合适的人很难”,占60.8%,第二位是“生育养育孩子成本太高”,占56.2%,选择“结婚的经济成本太高”的占46%。可以看出,年轻一代对婚姻仍怀有较高的期待,而结婚生育的经济成本和对自我发展的影响,则成为制约婚育行为的最主要因素。因此,要提振婚育意愿,让更多年轻人适龄婚育,在倡导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同时,亟需从政策层面给予有力支持,减少个人承担的婚育成本,特别是降低女性在生育养育教育中的过重负担。

完善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从国际经验看,有以下做法可供我们借鉴:

一是加大公共托育服务供给。目前中国3岁以下儿童入托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难以满足家庭的托育需求。去年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提出了“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托育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的目标,未来还需进一步出台更多有力措施,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提高3岁以下儿童入托率,有效减轻家庭育儿负担。

二是要落实父母育儿假制度,使父亲育儿假时长与母亲休假时长达到合理比例。近期各地纷纷出台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遍将母亲产假延长到158天左右,并增加了15~30天的父亲陪产假和10天左右的父母育儿假。一些地方还规定,经单位协商同意,母亲可将部分延长假期转让给父亲。这就在制度层面为男性休育儿假扩大了空间。然而,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即使设置了父亲育儿假,由于传统家庭性别分工的影响,很多男性不愿意休假,或休不够法定时长。同时,在我国目前的规定下,男性育儿假期间的工资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也大大降低了男性休育儿假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加大宣传倡导,在全社会普遍树立父母共同育儿的理念,并进一步调整细化政策措施,通过顶层设计,减轻用人单位承担育儿假期间工资负担,逐步延长父亲育儿假时长,使之与母亲休假时长达到合理比例,如三分之一左右,切实减轻生育给女性带来的“母职惩罚”。

三是要加大女性就业权益保障力度。过重的生育与养育负担会给女性就业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一些用人单位忽视女职工生育权益和劳动权益的就业歧视行为,也直接影响了女性的婚育意愿。对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大对女性就业权益的维护力度,落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开展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公益诉讼,依法惩戒对女性就业歧视的雇主;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生育成本的国家、家庭、用人单位分担机制,统筹协调社保基金对生育津贴的覆盖,创新对雇佣女职工较多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措施,减少企业因雇佣女性带来的成本;第三,要广泛营造性别平等和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通过财政、税收、场地、人才等支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服务、开办托育点、采取弹性工作制等方式,缓解个人发展和家庭发展之间的紧张关系,帮助男女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使工作和家庭相互促进,而非此消彼长。

只有在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支撑下,才能进一步增强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信心,真正树立起共建共享、向上向善、男女平等、代际和谐的新型婚育观,使家庭成为每个家庭成员梦想启航的地方,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