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对家庭生育功能的保障和干预
编者按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承担着物质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双重功能。在百年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家庭,注重对家庭生育功能的保障和干预,通过系列举措,为家庭生育提供健康保障、经济保障、时间保障、托育服务等多维度支持和多方面服务,在支持家庭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健康保障
一是增加妇幼卫生机构,推行新法接生,保障安全的生产医疗环境,降低母婴死亡率。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对家庭生育的保障,主要通过保护母亲和母婴健康的角度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乡普遍建立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站等3级保健网,1949年全国有妇幼保健院80个,妇幼保健所站9个。2017年全国妇幼保健院3077个,妇产医院773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两年来,全国各地改造旧产婆约10万人,至1988年,97%以上的婴儿已由新法接生。旧中国婴儿死亡率200‰,2017年婴儿死亡率降到6.8‰。新法接生后,孕产妇死亡率大大降低。旧中国产妇死亡率150/万,2017年孕产妇死亡率降到19.6/10万。
二是保障女性就业环境安全。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女工劳动保护,包括禁止女性从事高危、高污染、高辐射、高强度的工作,孕期禁止加班加点、禁止出差并减少工作时间或者工作量、调换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工间休息等,生产前给予两周的休假,减少在工作岗位上生产的可能性,降低生产的危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怀孕和哺小孩的女工,严格禁止做夜工。”“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1956年出台的《女工保护条例(草案)》、1986年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1988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对女职工尤其是处于孕产哺乳期间的女工保护进行了规定。
三是免费为儿童接种疫苗,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为保护儿童避免感染疾病,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农村、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与疾病控制。1957年原卫生部发出《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少年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的重视,1978年起,儿童免疫制度逐步完善,2007年中国开始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2014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超过99%。
四是为儿童提供医疗保障。在旧中国,只有3所儿童医院,173张病床,到2017年全国已有儿童医院117个,床位数40218张。20世纪70年代末,城镇儿童的医疗保障由公费(国家)或劳保(企业)承担一半的医药费用,基本覆盖城镇全体少年儿童。21世纪以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后,各地也开始探索建立不同的儿童医疗保险,比如北京2007年开始推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解决学生及婴幼儿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目前家庭每年缴费325元,可享受门诊报销55%,住院报销最高80%,最高支付20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障。
经济保障
一是医疗费用的报销,保障女性孕育健康的胎儿并在安全的环境中生产。由单位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承担检查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明确,“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社会保险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1世纪以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城乡居民主要是通过分娩补助或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方式来解决生育医疗费用问题。农村居民首先借助新农合报销部分住院分娩费用,国家财政设立专项基金补助31个省市自治区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费用,2009年城镇非就业妇女和城镇居民可以在医疗保险中报销部分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费用。目前,城乡妇女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是产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或者给予生育津贴。基本原则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且给予一定的补贴,保障她们的身体恢复,对于男职工的配偶也给予一定的补助。1930年《中央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就指出,女工产前产后有八星期休息,工资照发,另给医药费。1931年《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产假及小产假工资照发,1948年,太行区规定,为太行区工作的妇女干部产前产后提供假期并给予粮食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修订),对女工生育作了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为56天,工资照发;女职工难产或双生时,增加假期14天,工资照发。1986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明确了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或者给予不低于产前收入的生育津贴。产前检查时间也算工作时间。
三是生育补助和婴幼儿照料补助。育儿津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实施过一段时间,1931年《劳动法》规定,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婴儿补助金,用来购买小孩十个月所必需的物品和牛奶。1941年陕甘宁边区规定,“生育妇女可以领取分娩津贴及小孩津贴,女工所带小孩每月发给带乳费。”太行区在1948年的规定中为太行区工作的妇女干部产前产后提供假期和粮食补贴,还规定了雇佣人看护婴儿的费用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生育补助主要以生育补助费的形式体现。“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的配偶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生育补助费,其数额为5市尺红布,按当地零售价付给之;多生子女补助费加倍发给。”改革开放后,一些地区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一些地区规定由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报销部分托费和管理费,给家庭婴幼儿照料提供经济支持,分担部分育儿成本。
四是保障女性劳动就业权,主要是解雇保护。“……怀孕和哺小孩的女工,严格禁止做夜工。生产前五个月内及生产后九个月内不许开除女工,若不得她的同意,并不得令其出外办事或迁移到别处去。”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生育女性的夜工、出差以及就业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鼓励多生,多子女户给予国家福利补贴。20世纪80年代,不少企事业单位规定哺乳期的母亲可休假半年或一年,工资发给80%。《劳动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等法规政策都禁止无故开除或变相辞退怀孕女工或生育女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时间保障
一是给予女性产前检查时间和较长的产假、生育奖励假、育儿假,保障其安全健康地生产。女工怀孕产前检查算工作时间,生育时产前产后都有一定时间的假期。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改革开放前,产假基本是56天(8周);目前国家法定的基本产假时间是98天,其中产前一般可以休产假15天,剩余假期产后休,不同时期还给予不同时间的生育奖励假,主要是方便照顾子女。全面三孩政策后,各地计划生育条例都给予生育女职工不同时长的奖励假,从30天到三个月不等。
二是保障婴幼儿能得到及时的哺乳喂养和照料。中国共产党一直对女性工作期间的哺乳给予较充分的保障。1931年《劳动法》明确规定哺乳的女工,“每隔三点钟休息半点钟来哺小孩,不得克扣工资。”计划经济时期对哺乳时间和哺乳假期都有限定,每天哺乳时间与生育子女数相关,“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女工,每隔三至四个小时应给予哺乳时间二十到三十分钟,如为双生子,应给予三十至四十分钟。”改革开放以后,规定家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对哺乳女工的保障作了具体规定,保障婴幼儿得到及时喂养。
三是规定男性陪护假、育儿假,分担家庭养育责任。为了更好地照顾生育期间的母婴,倡导和鼓励男性分担生育责任,单位或雇主给予男性一定时间的带薪陪护假期。男性陪护假的规定是在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相应的陪护假规定,时间从7天到30天不等。宁夏、福建等已开始试行共同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给予有0~3周岁子女的夫妻双方各10天的共同育儿假。
托幼服务、儿童照顾的供给与保障
一是建立与完善城镇托幼园所,探索多元化托幼。在制度上确定单位的托幼责任,将保障儿童作为单位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在工厂内设立哺乳室及托儿所,由工厂负责请人看护”,“各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必须包括足够本单位女工需要的妇幼保护设备,如托儿所、哺乳室、妇女卫生室以及厕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积极发展儿童保育和妇幼卫生事业,在城市中推动和帮助工厂有步骤地改造旧托儿所,增设新托儿所,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全托保育机关。1950—1956年,全国幼儿园(所)由1799所发展到18534所,入园(所)的幼儿数由14万发展到108.1万人,1987年全国各类托幼组织达到434739所。201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逐步调整生育政策,并开始重新探索普惠性、公益性的托育服务的建立。
二是发展农村托幼组织。集体生产促进了农村托幼事业的发展,普遍建立农村托幼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开始出现亲邻相帮、变工互助看孩子,以后逐渐发展为农忙托儿互助组。1953年,中国农村已有亲邻相帮、个别寄托、农忙托儿互助小组、农忙托儿所、常年日间托儿所等多种儿童寄托形式。近年来,农村生产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建立托幼组织提供了物质条件。
三是开办家庭托幼服务。北京到1986年底共有妇代会办的家庭托儿所357所,几户联办的家庭托儿所571所,家庭托儿户13693户。累计收托婴幼儿145902人。城市街道或居委会的民办园所,基本是靠家庭妇女自筹资金创办,政府对其实行民办公助的方针。除了家庭托儿所、幼儿园外,1980年后家庭托儿户也发展较快,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只收一两个或几个孩子,不需要国家投资,家庭氛围浓厚,便于针对每个孩子的特点进行个别教育和护理。
制定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生育进行干预
从人口生育政策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采取的是鼓励生育的政策。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提倡“晚、稀、少”的政策,倡导有计划的生育,倡导“生两个好”。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面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农村1984年开始执行一孩半政策,第一孩为男孩的不得再生,第一孩为女孩的农户在间隔4到5年后允许生育第二孩的弹性计划生育政策。近年来,政府开始进行人口政策调整,各地计划生育奖励假的规定与实施意味着开始出现鼓励生育的倾向。
从医疗服务保障来看,从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避孕节育到卫生保健,以控制人口为目标的计划生育费用是免费的,服务由专门的计生部门提供。20世纪60年代,中国政府从解决人口矛盾的角度号召计划生育,提倡使用避孕药具,开始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手术由妇幼保健院完成,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家庭生育时,部分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费用可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进行相应报销。
来源: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学报》文章综合编辑
作者:黄桂霞(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