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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治体系建设的发展与进路

作者:祁建建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22-05-25 21:07:05

·编者按·

从“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开始,我国顺应反家暴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反家暴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出台了更深入、广泛、细致的规定,反家暴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增强,反家暴法治体系初具规模。进一步发展反家暴事业,仍需全面推进反家暴法完善,在全社会树立性别平等和对家暴“零容忍”的观念,建立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法律实施机制,并加强对加害人的教育惩治。

我国反家暴法治体系的最新重要发展动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其第23条要求公安、民政、医疗等组织和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对处于家暴等危难情形的妇女及时施救;第31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否则受害人可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及向法院申请保护令。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下简称“两纲”)亦为反家暴提出了“十年规划”。从2015年12月“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开始,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层面的政策法规又对反家暴提出了更高要求,出台了更深入、广泛、细致的规定,反家暴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增强,多部门合作反家暴的理念不断强化,反家暴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笔者认为,发展我国反家暴事业,仍需全面推进反家暴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全社会树立性别平等和对家暴“零容忍”的观念,建立健全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法律实施机制,并加强对加害人的教育惩治。

反家庭暴力法治体系初具规模

反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日益完善的反家暴法治体系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反家暴纳入党中央、国务院的全局性政策。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要求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随后,两纲提出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遗弃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作为加强对妇女儿童法律保护的主要目标之一。两纲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策略措施。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被作为普法重点内容之一。民政部、中国残联、教育部等相继印发本系统法治宣传八五规划落实中央普法要求。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为离家在外的家暴受害人等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第二,在立法上,我国已有十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对家庭暴力作出明文规定,反家暴的规则更加细致明确。其一,2022年1月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3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家暴。不施暴成为对优良家风、良好家教的基本要求,通过言传身教反对家暴,有利于阻断家暴的代际传递。其二,作为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里程碑式立法,2022年1月施行的“法律援助法”第32条规定,家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我国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家暴受害人开设绿色通道,有利于增强受害人获得法律保护的专业能力。其三,2022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23条强调法定救助义务,并将“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大到恋爱关系和离婚关系,保护分手暴力的受害人,这是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所总结的司法经验的进一步确认。其四,2018年以来“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卫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均禁止家暴,针对离婚、儿童监护、老年人、残障者、精神障碍者、公职人员等规定了具体措施,例如2020年7月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对实施家暴的公职人员区分情节设置了从警告到开除三个处罚幅度,有利于公职人员提升不施暴及反家暴自觉性。

第三,在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层面,对家暴的具体情形予以更多关注。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有利于解决保护令实施中的发现难、证明难、执行难等问题,对健全保护令实施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此前,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对于无法申请保护令的残障者,残联等单位可以代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在离婚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训诫有轻微家暴情形的监护人,提升家长的教育理念和监护能力。2021年6月,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重申学校或教职工对学生受家暴的,需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2021年5月,民政部、发改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优先发展以家暴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专业人才。

第四,在地方规范性文件方面,反家暴政策实施保障更为有力。我国现有1888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司法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反家暴的内容,涉及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妇女儿童老人残障者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治宣传等,纷繁细致,具体而微,全力保障把国家反家暴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到基层。

反家暴法治体系发展展望

“两纲”为我国反家暴提出了十年规划,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笔者认为,我国反家暴事业将从执法者理念的提升、民众观念的改变到法律法规可执行层面不断发展,反家暴法治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第一,加大反家暴法的实施力度。对警方、教育、医疗等机构和人员进行反家暴培训,提升执法者、负有反家暴职责和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性别平等意识,树立对家暴“零容忍”的理念,在坚定信念的基础上知法、执法、履职。

第二,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家暴监控与报告处置机制的联动,通过法治教育宣传提升民众对家暴风险的感知度、敏感性,提升民众反家暴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证据意识,使有行为能力的受害人能够知法懂法用法,使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受害人信息及时转至法定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从而获救。

第三,增强反家暴法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细则,使反家暴工作机制更便捷高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仍可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率先垂范,细化在特定情形下对反家暴规则的司法适用。

第四,完善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强制报告义务、警方受案立案、保护令申请与签发执行、民刑事案件起诉与审理、加害人的惩治矫正、受害人庇护救助等多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建立健全警方执法及司法等数据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

第五,完善对受害人的救助康复机制。加强对受害人的心理抚慰和生活救助,包括保密性好的安全庇护所、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与心理康复等,大力发展面向受害人的社会组织,提高对受害人的救助预算。

综上,根据党中央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发展、深入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要求,我国顺应反家暴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推进,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反家暴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期待我国反家暴事业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础上,促进公民自觉守法,进一步惩治矫正加害人,充分及时保障家暴受害人权益。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