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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职育平衡需打好政策“组合拳”

作者:蒋美华 王晨阳   来源:性别研究视界   发布时间:2022-05-25 21:14:28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处于较低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对生育水平、生育意愿的影响越发显著,诸如精力不足、工作压力大、经济负担重等顾虑已成为影响生育决策的重要因素。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作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提出“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如今,生育和养育孩子的责任依然多是由女性承担,这就使得职业女性比起男性更多地面临工作和家庭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而她们在生育问题上会更多考虑到工作—家庭冲突、未来职业发展等问题,由此产生的一些顾虑可能会导致女性生育年龄推迟、生育意愿降低。从“女性是生育主体”这一事实出发,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地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减少女性在家庭与职场之间的角色冲突,解决好女性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的时间和精力分配问题,帮助女性平衡职育。这不仅是提振生育意愿的关键,也是促进女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男女就业平等,反对歧视女性。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然而,现行法律规范难以识别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的隐性歧视行为,并且缺乏具体明确的惩罚措施,女性仍然面临“职业天花板”困境。因此,制订并颁布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势在必行。

一方面,在法律制度上要明确界定歧视行为,对歧视行为进行细致划分,从而更有力地识别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隐性歧视行为,严禁用人单位通过降薪、调职等方式逼迫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离职。要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罚规定,加大对歧视行为的处罚力度,力求达到一定的震慑效果。同时要加强有关部门监督和媒体监督力度,拓宽诉讼渠道,为在职场中遭遇歧视的女性提供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探索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途径。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容易受到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部分承担了女性生育成本,其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会选择少雇用女职工。因此,如果只是单纯强调女性就业权益,而忽略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难以根除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因此,政府层面要探索适当减轻企业用人负担,如适当减少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或更好发挥生育保险平衡企业负担的功能;对雇用一定数量女性或休产假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减少企业的用人成本。通过寻求女职工权益保障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引导企业更积极主动地保护女性就业权益,消除就业歧视。


  提高生育保障水平,创建友好工作环境


生育保险是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当前我国生育保险覆盖面较窄,参保女性大多是正规就业的女性,而灵活就业的女性较少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保障。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逐步覆盖所有育龄女性,可以有效减轻女性生育费用负担。

同时,还应倡导用人单位创建对女职工友好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可发挥网络技术优势,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远程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对有家庭照顾责任的男女职工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这样做既可以帮助女职工兼顾工作与家庭,也可以经由男职工更多承担家庭责任而减轻女性的育儿负担。倡导企业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专门的母婴室,认真落实“一小时哺乳时间”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可酌情减少对孕产期女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安排,适时降低工作考核标准。对于因生育而被迫中断职业生涯的女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为她们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健全产后女性再就业培训机制,帮助其提高专业技能,从而增强产后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个人竞争力。


  完善亲职假政策,倡导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家庭照料责任


亲职假包括产假、陪产假(一些地区称护理假)和育儿假,其中产假由女性独享,陪产假由男性独享,育儿假则男女双方均可享受。从倡导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家庭照料责任的角度看,完善亲职假政策,应在陪产假和育儿假上发力,鼓励支持男性更多参与育儿过程,从而缓解女性面临的工作—家庭冲突。

无论是陪产假还是育儿假,其设立初衷都是鼓励男性更多承担起家庭责任,分担女性育儿压力。然而,从实践情况看,因为缺乏强制性规定,企业落实陪产假相关制度的积极性偏低;受“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影响,男性职工主动休育儿假的意愿不强或有顾虑。针对上述情况,可通过完善立法等手段,增强陪产假和育儿假的强制执行性;同时可在育儿假中设置父亲配额,并且规定父亲配额不可转让给母亲,鼓励父亲和母亲双方共同使用育儿假。总之,通过完善陪产假和育儿假政策,在法律法规层面表明对男性分担家庭照料责任的期望,引导男性积极参与育儿,分担女性在家庭和职场的压力。


  发挥普惠性公共托育和隔代照料的各自优势,减轻女性育儿压力


在我国,女性普遍比男性更多承担照顾婴幼儿的责任,生育后的一至三年内是职业女性兼顾工作和家庭的高负荷期。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不仅能让0~3岁的婴幼儿得到专业照料,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还能减轻女性的照顾压力,缓解工作—家庭冲突。由于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专业性,在发展托育服务方面,要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比如,厘清托育服务行业准入规则,确保托育机构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明确的托育服务从业者准入标准,同时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补齐托育服务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的短板;加强托育机构综合监管,规范托育服务市场,保证并不断提高托育服务的专业性、安全性。从婴幼儿家庭特别是职业女性的紧迫需求出发,要高度重视发展普惠性公共托育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以此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切实解决“托育难、托育贵”等问题。在此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形式多样、适应民众需求的普惠托育服务形式。比如,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设托育场所和配套设施,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并探索对开设托育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适当补贴;依靠和挖掘社区资源,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满足社区内婴幼儿家庭的托育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延伸托育服务,在完成学前教育的基础上开设托育班,为3岁以下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可以预期,随着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兼顾“工作”与“带娃”将不再是难事。

除普惠托育服务外,还应重视发挥隔代照料的独特优势。隔代照料作为一种家庭内部的婴幼儿照护分工形式,在我国较为普遍,有效弥补了现阶段公共托育服务体系的不足。产后有祖辈帮忙照料孩子,对于女性参与社会劳动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目前,祖辈照料者多是从事无偿劳动,隔代照料的价值也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纵然从长远来看,隔代照料不会是未来托育服务的发展方向和最终目标,但就目前而言,隔代照料对于缓解女性工作和家庭之间的矛盾仍具有很强的效力。因此,应当积极肯定隔代照料的社会价值,增强社会对祖辈照料者的认可和支持。比如,增加对参与隔代照料的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适当给予其一定经济补贴;提供“喘息服务”,保障祖辈照料者的身心健康;组织祖辈照料者开展科学健康育儿的培训活动,提高其照料水平;依托社区,帮助承担照料责任的流动老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环境,减轻其心理负担。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20BSH039)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人口报